原标题:科思科技: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具体实施时间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发展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将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如果是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原因。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现时财务状况、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应当重视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在具体实施时间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发展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将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如果是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利润分配预案中说明原因。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其他
1、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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