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永杰新材:永杰新材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
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
要
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文“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将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等信息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审批机关对本次交易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交易时,除本报告书内容以及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地考虑本报告书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就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情况出具以下承诺:
“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及时向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提供有关‘永杰新材购买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重组事项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永杰新材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一)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声明: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及项目经办人员已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顾问声明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文件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确认《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审计机构声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451号、天健审[2026]5452号)、审阅报告(天健审[2026]5450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估机构声明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经办人员同意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本公司提供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本公司及经办人员已对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中援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以及其他相关披露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1一、上市公司声明...............................................1二、交易对方声明...............................................2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声明.......................................2目录...............................................................4释义...............................................................5重大事项提示.......................................................9一、交易方案概述...............................................9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0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12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13重大风险提示......................................................19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19二、标的公司业务与经营风险....................................20三、其他风险..................................................22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24一、本次交易的背景............................................24二、本次交易的目的............................................26三、本次交易概述..............................................29四、本次交易的性质............................................30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31六、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31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31释义
| 普通术语 | ||
| 永杰新材、公司、本 公司、买方、上市公 司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标的公司 | 指 |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奥科宁克(昆山) 铝业有限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奥科宁 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 |
| 本次交易、本次重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 中国持有的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 95%股权 |
| 奥科宁克中国、交易 对方 | 指 | 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奥科宁克秦皇岛 | 指 |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 |
| 奥科宁克昆山 | 指 | 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 |
| 奥科宁克上海 | 指 | 奥科宁克铝业(上海)有限公司 |
| 奥科宁克、Arconic Corporation | 指 | ArconicCorporation,一家在特拉华州设立的公司, 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伊莎贝拉街201号。原 美国铝业分拆后的美国上市公司,原股票代码 ARNC.N,2023年被阿波罗收购,目前其股票未于任何 美国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 |
| 美国铝业、美铝 | 指 | 美国铝业公司(AlcoaCorporation) |
| 奥科宁克加工 | 指 | 奥科宁克中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ArconicChina ProcessingLLC),交易对方的股东,奥科宁克集团内 的一家公司,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匹兹堡市伊莎贝拉 街201号 |
| 阿波罗、Apollo | 指 | 阿波罗全球管理(ApolloGlobalManagement,Inc, 股票代码APO.N),交易对手方实际控制人 |
| 阿森纳、Arsenal | 指 | ArsenalAICParentLLC,阿波罗设立的、收购 ArconicCorporation的主体 |
| 美铝昆山 | 指 | 美铝(昆山)铝业有限公司,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 限公司曾用名 |
| 美铝渤海 | 指 | 美铝渤海铝业有限公司,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 公司曾用名 |
| 中信渤铝 | 指 | 中信渤海铝业控股有限公司 |
| 中粮包装 | 指 | 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 |
| 奥瑞金 | 指 |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UnitedCan | 指 | 印尼联合制罐公司(PTUnitedCanCompany) |
| Hanacans | 指 | 越南哈纳制罐股份公司(HanacansJointStock Company) |
| SHOWA | 指 | SHOWAALUMINUMCANCORPORATION,Hanacans原股东 |
| 科达利 | 指 |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宁德时代 | 指 |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松下 | 指 |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 |
| LG | 指 | LG新能源有限公司 |
| 比亚迪 | 指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国重汽 | 指 |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宇通客车 | 指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 福特汽车、福特 | 指 | 福特汽车公司(FordMotorCompany) |
| 电装(DENSO) | 指 | 日本电装株式会社(DENSOCorporation) |
| 埃斯创(ESTRA) | 指 | 埃斯创集团(EstraAutomotiveSystemsCo.,Ltd.) |
| 摩丁(MODINE) | 指 | 美国摩丁制造公司(ModineManufacturingCompany) |
| 银轮股份 | 指 |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上汽集团 | 指 |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吉利控股 | 指 |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理想 | 指 | 理想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蔚来 | 指 | 蔚来汽车科技(安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马勒集团(MAHLE) | 指 | 德国马勒集团(MAHLEGroup) |
| 法雷奥集团(Valeo) | 指 | 法国法雷奥集团(ValeoGroup) |
| 重庆庆丰 | 指 | 重庆西铝庆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EBITDA | 指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
| 交易协议 | 指 | 公司与奥科宁克中国签署的《SharePurchase Agreement》(股权收购协议)及其附属协议 |
| 交易价格 | 指 | 本次交易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包括(1)受 让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对价;(2)受让奥科宁克 昆山95%股权对价 |
| 其他支付 | 指 | 出售方享有福特收益份额,将根据协议约定方式计算 |
| 适用汇率 | 指 | 当需要就任何特定适用日期或期间进行人民币和美元的 换算时,该等换算应使用彭博社在该适用日期前5个工 作日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进行换算。若彭博社 在该日未发布该等即期汇率,则应适用彭博社在该时间 之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美元兑人民币即期汇率 |
| 集团 | 指 | 就任何特定主体而言,指该主体及其关联方 |
| 永杰控股 | 指 | 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 |
| 报告书、重组报告 书、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东兴证券、独立财务 顾问 | 指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天健、会计师 | 指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国浩、法律顾问 | 指 |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
| 坤元、评估机构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德勤 | 指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安永 | 指 |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
| 《准则第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监管指引第9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
| 《证券发行注册办 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股东会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董事会 | 指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报告期 | 指 | 2024年度、2025年度 |
| 元、万元 | 指 | 除非特别提及,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员工资管计划 | 指 | 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工参与上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
| 专业术语 | ||
| 铝锭 | 指 | 符合GB∕T1196-2017氧化铝-冰晶石熔盐电解法生产 的重熔用铝锭 |
| 回收铝 | 指 | 被分类后回收的、用于再生铝及铝合金的废铝,其中可 能沾污或混带非铝材料 |
| 热轧 | 指 | 在铝再结晶温度以上进行的压延轧制过程 |
| 1+3热连轧 | 指 | 由1台粗轧机和3台近距离精轧机组成的铝板带热轧生 产线,也是铸锭热轧工艺的一种主要形式,该工艺轧制 的产品板形优良、具有良好的表面氧化效果和深冲性能 等优点 |
| 冷轧 | 指 | 采用冷轧机在铝再结晶温度以下进行的强烈塑性变形过 程。 |
| 退火 | 指 | 一种热处理工艺,是将工件以一定加热速度加热到某温 度,并保持一段时间,然后以一定速度、方式冷却的一 种工艺 |
| 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 场铝价 | 指 | 中国铝锭现货交易参考价格体系 |
| LME | 指 | 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 |
| 钎焊料 | 指 | 用于热交换系统的多层复合铝板,适用于汽车、工业冷 却等领域 |
| 铝罐体料 | 指 | 用于制造铝罐的铝合金板材 |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交易方案概述
(一)本次交易概述
| 交易形式 |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永杰新材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奥科宁克中国持有的奥科宁克秦 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 | |
| 交易价格 | 标的公司股权价格: (1)等值于8,600万美元的人民币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 折算),作为受让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的对价; (2)等值于8,900万美元的人民币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 折算),作为受让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的对价。 | |
| 其他支付 | 出售方享有福特收益份额(约6,120万美元)。最终金额将根据支付日计 算结果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报告书“第六节、一、股权收购协议”。 | |
| 资金来源 | 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并购贷款、变更用途后的前次募集资金等现金 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 |
| 交易标的1 | 名称 | 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100%股 权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铝板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包 装材料、电动汽车、商业运输与工业为其 主要应用领域,主要产品包括铝罐体料、 锂电池用料、车身板用料及其他商用运输 和工业用铝板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标的资产属于“3252铝压延加工” | |
| 交易标的2 | 名称 | 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95%股权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铝板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汽 车及多元化工业终端市场为其主要应用领 域,主要产品为高端热管理钎焊料。 | |
| 所属行业 |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 2017),标的资产属于“3252铝压延加工”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 √否 |
| 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 □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 √否 |
| 本次交易有无 业绩补偿承诺 | 无 |
| 本次交易有无 减值补偿承诺 | 无 |
| 其他需特别说 明的事项 | 无 |
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公司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资产权属、行业地位、技术储备、客户资源、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等因素,与交易对方经过市场化、竞争性协商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公司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评估机构为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出具了评估报告。根据坤元出具的评估报告,标的公司股权的评估情况如下:
| 交易标 的名称 | 基准日 | 评估方法 | 净资产 (万元) | 评估值 (万元) | 增值率 | 股权交易价 格(万元) |
| 奥科宁 克秦皇 岛 | 2025年12 月31日 | 资产基础 法 | 103,055.85 | 92,216.53 | -10.52% | 60,105.40 |
| 奥科宁 克昆山 | 2025年12 月31日 | 资产基础 法 | 59,343.69 | 63,806.38 | 7.52% | 62,202.10 |
奥科宁克秦皇岛股权价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奥科宁克秦皇岛向中信渤铝租赁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合约即将到期,交易双方在参考历史租赁期限及租金水平的基础上考虑未来支出影响,在评估值基础上协商折让。因此奥科宁克秦皇岛股权价格低于评估值。
(三)本次交易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涉及发行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并购贷款、变更用途后的前次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电子电器、轻量化和新型建材等下游产品或领域。上市公司坚持高端、智能与绿色的高质量发展思路,通过高端产品的不断推出,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过程的不断升级,有效促进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增强。
高端化方面,目前公司已涉足锂电池电芯基础材料、电子电器阳极氧化料、热管理材料等领域的高端产品。
本次交易标的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能将得到快速、显著的提升,规模效应将显著增加。标的公司前身均为美国铝业在华核心制造基地,而美国铝业作为全球铝加工行业开创者,拥有超130年积淀,长期占据高端铝加工技术制高点,其航空航天、高端汽车领域材料技术全球领先,是波音、空客等巨头核心供应商。2016年美国铝业分拆后,标的公司归入奥科宁克体系,后者承接美国铝业铝加工业务。目前,奥科宁克秦皇岛主要产品包括铝罐体料、锂电池用料、车身板用料及其他商用运输和工业用铝板,奥科宁克昆山主要产品为面向汽车及多元化工业终端市场的高端热管理材料:钎焊料。两家企业在中国运行均超过20年,作为奥科宁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标的公司传承了其核心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部分产品曾弥补了国内相应市场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铝压延行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
该交易完成后,不但能够较好提升上市公司在相应应用领域的行业地位、技术能力、客户资源,还可以完善标的公司的产品结构。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协同能力与较快的客户服务响应能力,能够弥补标的公司因执行奥科宁克全球布局下特定产品系列规划而导致商务决定较滞后和产能释放不足,有效提升标的公司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二者的有效融合将有机会带来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一方面将显著提升公司整体创新能力,加速技术迭代与产品升级;另一方面将助力公司拓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核心的高质量客户群体,精准匹配新供给与新需求的市场趋势。最终,这将推动公司形成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高端供给为支撑的高质量生产力,全面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助力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能级与盈利能力的双重升级。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和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
| 交易前 | 交易后 | 变动 | |
| 资产总额 | 502,922.21 | 738,330.99 | 235,408.78 |
| 负债总额 | 210,542.32 | 439,090.60 | 228,548.28 |
| 所有者权益 | 292,379.89 | 299,240.39 | 6,860.50 |
| 营业收入 | 964,106.09 | 1,537,438.11 | 573,332.02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41,527.12 | 58,022.59 | 16,495.47 |
| 资产负债率 | 41.86% | 59.47% | 18.07% |
| 每股收益 | 2.25 | 3.15 | 0.90 |
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2026年1月23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
2、2026年3月23日,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3、2026年4月17日,上市公司已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1、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其他必需的审批、备案或授权(如涉及)。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以上批准、核准或备案,以及最终取得该等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在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或备案之前,公司将不会实施本次交易方案,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
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
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本公司/本人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本人认可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说明,自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五、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提高中小投资者对于本次交易内容及相关风险的认识,积极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其投资决策行为的影响。本报告书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亦将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等渠道解答中小投资者疑问,保障其知情权。
(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设置,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交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从而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三)网络投票安排
上市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为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四)确保本次交易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本次交易中,公司已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及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资产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奥科宁克秦皇岛重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451号)、《奥科宁克昆山重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5452号);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独立评估并出具《奥科宁克(秦皇岛)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221号)、《奥科宁克(昆山)铝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6]220号)。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公司综合考虑了标的公司的盈利情况、资产权属、行业地位、技术储备、客户资源、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等因素,与交易对方经过市场化、竞争性协商谈判确定最终交易价格,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经公司董事会审阅,上述评估报告所选取的评估方法具有适当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1、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不涉及新增股份。根据天健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计算,2025年上市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2.25元/股,备考合并基本每股收益为3.15元/股,不存在交易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鉴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整合优化需要一定时间,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未达预期,亦或是标的公司经营效益不及预期,则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即期回报指标仍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2、上市公司对填补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以降低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
(1)加快对标的资产整合,提升协同效应
本次交易标的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能将得到快速、显著的提升,规模效应将显著增加。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生产协同能力与较快的客户服务响应能力,能够弥补标的公司因执行奥科宁克全的公司盈利能力。
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协同效应,二者的有效融合将有机会带来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一方面将显著提升公司整体创新能力,加速技术迭代与产品升级;另一方面将助力公司拓展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核心的高质量客户群体,精准匹配新供给与新需求的市场趋势。
最终,这将推动公司形成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高端供给为支撑的高质量生产力,全面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助力上市公司实现产业能级与盈利能力的双重升级。
(2)提高营运资金规模的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强成本管理、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公司品牌效应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本行业的激烈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就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就切实履行关于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作出承诺:
①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或修订薪酬制度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⑤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的承诺
已出具说明,自本次重组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股份减持计划。
(七)严格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制定了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相关的政策,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上述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择机进行现金分红等权益分派,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八)通过多种措施整合标的公司,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股东投资回报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依靠自身较强的关键资源获取能力与资源整合能力,积极赋能标的公司,加大对标的公司研发、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优化标的公司商务机制,强化其市场地位,加强新客户、新市场的开拓,提升标的公司盈利能力。
上述举措将助力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更好地实现业绩稳健增长的目标,优化股东价值,从而保护和提升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它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尽管本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了保密措施并严格参照执行,但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可能;
2、在本次交易进程中,交易各方也可能根据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要求对交易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如交易各方无法就修改和完善交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亦使本次交易存在可能终止的风险;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的,则交易方案、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本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下述内部和监管机构批准、备案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后续还需履行相关股权的交割、过户、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等事项;
3
、其他必需的审批、备案或授权(如涉及)。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或完成上述批准、核准、登记、备案以及最终取得或完成批准、核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交易对方未进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风险
本次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做出业绩承诺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后,标的公司的经营权由上市公司持有,交易各方基于市场化商业谈判而未设置业绩补偿,该安排符合行业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来宏观形势、行业情况等发生不利变化,标的公司经营情况不及预期,而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支付的对价将无法得到补偿,从而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提请投资者关注未设置业绩补偿机制的风险。
(四)本次交易相关的反向终止费风险
双方签署的交易协议约定了本次交易相关的反向终止费事宜,若双方根据协议11.3条款d项约定终止本协议,买方支付的第一笔7,000万元人民币归卖方所有。具体条文表述详见报告书“第六节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本次交易触发了买方向卖方支付反向终止费条款,预计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五)收购整合的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业务规模与管理复杂度同步提升,整合协同效果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同时,本次交易整体对价较高,上市公司资金需求较大,需通过并购贷款等方式筹措资金,相应财务压力与偿债风险有所上升;且两家标的公司未来经营状况将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若本次交易整合效果不及预期或标的公司经营未达预期,可能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带来一定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公司业务与经营风险
(一)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产品为铝板带,属于铝压延加工行业。本行业产品系下游行业的基材,下游行业周期性会对本行业生产带来相应的影响,随着本行业产品应用范围不断扩展,个别下游行业的周期性特征对本行业影响已逐步降低,目前本行业总体体现为弱周期性特征。但是如果未来发生宏观经济景气度下降导致下游应用市场需求整体萎缩、铝压延加工行业国内外产业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而公司(含整合后标的)所拥有的品牌、规模、技术等“护城河”优势将被削弱,固定资产投入较高的缺陷亦将显现,从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标的公司传承了美铝/奥科宁克的核心工艺和质量管控体系,并作为行业引领者曾创新推出包括罐体料、锂电池用料、高端热管理钎焊料等先进基础材料,提升了国内行业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近年来其瓶体料、车身板用料的推出以及高端热管理钎焊料性能的提升,也较好的满足了市场更高需求。
而未来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国内产业向高端制造业、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方向发展,标的公司推出的产品中高端钎焊料、车身板用料等已具有一定的对应基础;在与上市公司整合过程中,标的公司如何实现一方面不断推出适应新兴需求的高端产品满足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保证现有产品品质和性能等各方面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升级的要求,且在技术研发实力、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销售渠道的维护和拓展等方面持续稳定提升,尚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扁锭、金属合金等,其中铝锭占比超70%。标的公司产品销售主要采取“铝锭价+加工费”的定价原则,该铝锭价主要为发货月份前一个月的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铝锭的平均价格,少数客户依据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LME),而原材料铝锭的采购价格通常以交货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的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铝锭均价确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产品存在生产周期且需要保持合理的库存规模,标的公司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参考的铝锭价格往往无法完全对应。铝锭价格平稳波动的情况下,通过该种定价方式,标的公司可以赚取相对稳定的加工费,但一旦价格出现不规律波动或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则标的公司将不但面临利润总额减少,而且可能面临存货跌价损失增加的风险,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盈利水平。
(四)出口业务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奥科宁克昆山和奥科宁克秦皇岛外销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超过40%和20%,外销收入是标的公司经营收入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标的公司拥有的核心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使其产品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这使其客户变更过程中具有“高转换成本”的压力。随着全球产业链分工向区域产业链合作转变,叠加全球贸易政策、进口认证要求等外部环境变化,标的公司部分产品出口市场可能受到影响;若目前上市公司生产协同能力与客户服务响应能力不能与标的公司进行有效的整合,标的公司也不能在区域产业链合作过程中挖掘新的客户群体,那么该变化将对相应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奥科宁克秦皇岛2024年经营亏损,主要受向集团公司支付费用及业务约束造成产能释放不足影响;此外,罐体料领域受市场竞争影响,未来存在加工费下滑的可能,进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锂电池领域收入与其下游新能源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需求,如果新能源市场需求下滑,可能对标的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上市公司完成收购整合后,标的公司将不再向奥科宁克支付总部费用,并通过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共享销售渠道、技术及供应链体系,发挥生产工艺、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协同效应,优化产能调配与产品结构,带动经营效率提升。
但受行业市场竞争变化、新增客户业务持续性不确定等因素影响,标的公司未来仍存在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三、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兼具收益性与风险性特征,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不仅受企业自身盈利能力和成长性的影响,同时与市场供需关系、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证券市场价格偏离其内在价值。
本次报告披露后,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周期较长,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显著波动,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由此引发的投资风险。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一)政策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高质量发展,鼓励经营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开展资本运作
2024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综合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提高上市公司发展质量,加大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2024年9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强调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2025年5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并购重组监管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因此,上市公司顺应国家战略方针,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围绕产业升级、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
(二)铝压延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可更快速、有效的实现产能和业绩提升
铝压延行业资金壁垒高,高精铝板带生产所需的现代化生产线多是大型、先进生产设备,价格昂贵、建设期较长。设备购置、安装后,实现正常运转需经过较长时期的人机磨合,可能出现长时间的调试而无合格产品产出的情形;后续生产过程中,企业仍需根据客户需求,持续投入资金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
因此,通过新建产线方式扩产,耗时较长、资金压力较大。此外,客户认证及同步研发、技术与人才,以及生产协同与客户服务响应等方面也需要一定时间积累才能配合产能的释放实现业绩的增长。因此,通过并购重组方式直接收购成熟的铝压延工厂,可更快速的实现提升产能、丰富产品结构、优化客户资源,进而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三)铝压延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国家产业政策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下游应用广泛且不断拓展
本行业产品具有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特点,在国家“双碳目标”、新兴战略产业政策背景下,合金产品对应的不同性能特点,使得国内市场对相应基材的需求正在快速提升。
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与销量稳步提升,电力、能源领域储能需求持续扩容,直接带动动力及储能锂电池用铝材料需求增长;物流行业快速发展推动运输工具轻量化升级,液化气体船舶储存罐体、新能源汽车续航提升所需轻质材料等需求集中释放。人工智能领域大功率运算增强了热管理系统的核心材料需求。
2026年1月,工信部等八部门印发《“人工智能+制造”专项行动实施意见》,明确“产业智能化”与“智能产业化”双向赋能机制,热管理系统作为智能产业化的关键支撑环节,其对应的铝材料需求将持续扩大;此外,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新兴赛道加速崛起,对应市场需求持续扩容。
因此,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市场广阔,高端铝产品市场需求增强,未来发展空间较大。
(四)标的公司竞争优势突出,整合后兼具协同效应与市场竞争优化标的公司前身系美国铝业在华核心投资企业,后由承接美铝铝加工业务的奥科宁克全面接管,目前为奥科宁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00%持股,核心竞争优势集中于高端产品布局、技术和质量管控体系的积淀。
奥科宁克秦皇岛是国内最早一批生产高品质铝罐体料的企业之一,凭借深厚的行业积淀占据市场先发优势;在汽车高端化赛道上,其车身板用料产品已通过福特汽车严苛供应商认证,技术成熟度与产品稳定性获国际高端整车厂商认可。
奥科宁克昆山则聚焦热管理领域核心材料供给,核心产品高端钎焊料作为汽车及工业热管理系统的关键基础材料,赢得电装(DENSO)、摩丁(MODINE)等国际知名客户的长期认可,在热管理材料细分赛道树立了优质口碑。
从整体产品矩阵来看,标的公司既拥有罐体料、锂电池用料等成熟产品的稳定市场份额,也实现了瓶体料、汽车车身板用料、热管理钎焊料等高端产品的批量供应,且具备LNG船舶用铝板等特种产品的设备生产能力。这些优势的核心支撑,是标的公司传承了美国铝业/奥科宁克的核心生产工艺、质量管控体系及高端设备运营能力,形成了难以复制的技术与运营壁垒,为业务持续拓展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标的公司还具备多重综合竞争优势:拥有20余年先进生产运营经验与高水准工艺技术,积累了覆盖全球的优质客户资源,构建了“自主研发+客户联合研发”的高效研发模式,依托环渤海(秦皇岛)、长三角(昆山)的核心区位优化供应链与市场响应效率,同时标的公司也拥有经验丰富、独立稳定的管理团队。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罐体料、热管理材料、汽车车身板用料等核心应用领域的行业地位与客户资源储备上实现跨越式提升,标的公司在技术领域的精细化管控能力也将全面赋能上市公司整体技术水平升级,同时进一步巩固在高端铝加工领域的市场优势。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要求,适应行业增长前景,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上市公司坚持高端、智能与绿色的高质量发展思路,通过高端产品的不断推出,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过程的不断升级,有效促进了公司经营规模的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增强。高端化方面,目前公司已涉足锂电池电芯基础材料、电子电器阳极氧化料、热管理材料等领域的高端产品。
在“926”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所强调的“促进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经营质量和市场投资价值”政策指引下,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做大做强上市公司”的号召,拟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扩大产能规模、丰富产品结构、拓宽应用领域、优化客户资源,更快速、高效获取投资回报,实现上市公司业绩的提升,进而提高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标的所处行业、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相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产能将得到快速、显著的提升。交易标的在产品类型、应用领域和客户资源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形成互补,在生产工艺、技术研发等环节与上市公司形成良性沟通与交流。双方共享销售渠道、技术和质量管控体系、供应链体系及信息化系统等资源,共同实现降本增效,共同实现产品性能与质量、经营效率与业绩的提升。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将充分发挥双方在生产工艺、市场拓展、技术研发、精益化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提升规模效应,加速推动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前进,助力上市公司实现进一步升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发展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主要具体目的如下:(一)标的公司同属铝压延行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快速实现扩产增量、丰富产品品类、拓宽应用领域,打造业务第二增长曲线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同属铝压延行业,上市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年产能48.5万吨,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电子电器、轻量化和新型建材等下游产品或领域。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奥科宁克秦皇岛和奥科宁克昆山现有产能分别为20万吨和5万吨,奥科宁克秦皇岛还具备宽幅铝板带生产能力。
相比于自行建设的较长建设周期和调试磨合阶段,收购标的公司可快速、有效补充上市公司在铝罐体料、锂电池用料、高端热管理钎焊料等领域的产能缺口。同时,标的公司产品布局中的高端产品,对应较高的加工费也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作为奥科宁克在华核心制造平台,标的公司传承了相关高端材料的生产工艺与质量控制体系,具备切入相关高端材料领域的技术基础,为未来拓展高附加值应用场景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与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核心能力高度互补。标的公司设备精良、产能充沛,产品品类众多、产品质量卓越、客户资源优质,尤其在铝罐体料、锂电池用料、车身板用料、汽车及多元化工业终端市场的高端热管理钎焊料等方面,标的公司凭借其强劲技术实力与智能制造在市场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上市公司在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客户资源、产品质量等方面也拥有较强的竞争力,核心产品聚焦锂电池电芯基础材料、阳极氧化料及热管理材料等领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在生产方面,依托丰富的铝板带产品矩阵及多元应用场景布局,可实现多品类产品的灵活产能调配,有效平衡不同领域产品的生产排期,大幅降低共线生产下,产品切换带来的时间与效率损耗,最终形成显著的规模化生产优势。
在客户资源方面,双方客户群体形成显著互补性。上市公司在锂电池电芯基础材料、阳极氧化料领域拥有优质客户资源,标的公司则在高端包装材料、车身板用料、热管理钎焊料领域积累了全球头部客户资源,双方客户群体适配度高。
收购后可借助交叉推荐实现产品快速导入,深化与客户的合作深度,同时优先聚焦高加工费客户需求,优化整体盈利结构。
在技术研发方面,标的公司传承自美国铝业/奥科宁克的全球顶尖铝加工核心工艺和质量管控体系,已形成较好的技术积累和实力;多年来,标的公司独立经营、持续研发投入,也形成了自己的独特技术;未来整合进入上市公司后,双方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研发投入,另一方面又可共同、针对性地开展特定高端领域的研发需求,借助标的公司的技术积淀与上市公司的市场敏锐度,加速高附加值产品落地,提升整体技术壁垒与产品竞争力。
在生产工艺层面,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分别在各自聚焦的客户领域形成了独特比较优势,通过工艺经验的交流、借鉴与融合,双方工艺水平与整体服务能力将实现共同提升。交易整合后,公司在高端产品拓展过程中,将有机会整合双方工艺精髓,结合合金材料研究成果,进一步拓展产品在LNG船舶用铝板、机器人用铝等高端领域的应用场景。
在人力资源方面,双方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与技术人才将实现深度交流融合:标的公司20余年全流程生产运营经验与上市公司的精益化管理模式相互赋能,有助于提升团队专业能力与整体经营效益。
(三)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有望大幅提高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产能提升50%的基础上,通过未来对标的公司设备的技改及升级投入,还可实现产能的持续增加。除了获取标的公司现有客户和市场外,随着双方资源共享、产能有效释放,上市公司客户响应能力有所增强,在锂电池用料、车身板用料、热管理材料等高端产品领域的市场份额也将大幅提高。
标的公司带来的优质、多样的客户资源,也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好的应对下游不同双方的客户服务能力,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本次交易概述
(一)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上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并购贷款、变更用途后的前次募集资金等现金支付本次交易价款。
本次交易对方为奥科宁克中国,奥科宁克中国系奥科宁克集团2005年在中国设立的总部,为持股型公司,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为中国区域内下属公司提供战略指导、专业支持和共享服务平台,引领和推动奥科宁克在中国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为奥科宁克中国全资子公司。
过渡期间损益。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收益和损失)均归属于收购方。福特收益应依据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报告书“第六节、一、股权收购协议”。
(二)交易作价
1、等值于8,600万美元的人民币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折算),作为受让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的对价。以基准日汇率6.989测算约为60,105.40万元人民币。
2、等值于8,900万美元的人民币金额(按协议约定的交割日适用汇率折算),作为受让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的对价。以基准日汇率6.989测算约为62,202.10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重要交易条款
出售方享有福特订单收益份额。以标的公司预计的2026年上半年出售方享有福特订单收益份额6,120万美元和基准日汇率6.989测算,出售方享有福特收益份额约为42,772.68万元人民币。
前述最终金额将根据支付日计算结果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报告书“第六节、一、股权收购协议”。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经天健审计的标的公司财务报表,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总额或交易金额、资产净额或交易金额、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期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
| 项目 | 交易金额 | 资产总额/交易 金额孰高 | 资产净额/交易 金额孰高 | 营业收入 |
| 奥科宁克秦皇 岛 | 60,105.40 | 168,986.15 | 103,055.85 | 419,902.79 |
| 奥科宁克昆山 | 62,202.10 | 76,619.03 | 62,202.10 | 153,693.02 |
| 合计 | 122,307.50 | 245,605.18 | 165,257.95 | 573,595.81 |
| 项目 | 交易金额 | 资产总额 | 资产净额 | 营业收入 |
| 上市公司 | / | 502,922.21 | 292,379.89 | 964,106.09 |
| 占比 | / | 48.84% | 56.52% | 59.50% |
由上表可知,2025年度,标的公司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相应指标比例均高于50%,且超过5,000万元,本次交易已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建国、王旭曙夫妇。最近3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预计将不会发生改变。本次交易不会导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具体详见本文件“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具体详见本文件“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1、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 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 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1、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 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 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 |
| 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 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全 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1、本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 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 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 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 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 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 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 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 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 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 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 |
| 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2、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 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 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 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不存在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本公司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 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本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 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 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 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6、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 况。 7、本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或者资金被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8、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9、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 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 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违 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且尚未消 除的情形。 2、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 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 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 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在承诺函中关于本公司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违规 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 的情形。 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 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 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人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 人员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 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 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 为。 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 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 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 3、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 约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4、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 系。 5、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 公司同意情况下,本人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 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 外。 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人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3、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情形之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2、本公司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3、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4、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1、本公司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 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4、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 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的全 体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4、本人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实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 |
| 际控制人、全 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 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 4、本人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 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4、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
|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 本公司/本人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本人认可上市 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
| 5、关于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 |
|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 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 之日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 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 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 制的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所作公开承诺(如有) 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若上市公司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 止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 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如因本公司/本人所作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 或不完整,或因违反相关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 对上市公司的该等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
|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 | 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 之日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减持意 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 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减持上 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所作公开承诺(如有)中关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 |
| 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 业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若上市公司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 止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 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承 诺。如因本人所作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因违反相关承诺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上市公司的该等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 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6、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
| 上市公司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公司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 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4、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5、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对本次交易涉及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 备。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公司/本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 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 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 票; 4、本公司/本人多次告知、提示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 上市公司全 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 员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 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 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 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4、本人多次告知、提示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 7、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和说明 | |
| 上市公司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 任何股权的情况;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
| 8、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
| 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 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 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 等方面保持独立; 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 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利用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 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不会谋取不当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 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本 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